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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章程(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2-04-08   阅读次数:1127   部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中国药科大学章程

(修订稿)

序 言

中国药科大学始建于1936年,原名国立药学专科学校(本科四年制)。1937年迁往汉口,1938年迁往重庆,1946年回迁南京。1950年更名为华东药学专科学校。1952年,齐鲁大学药学系和东吴大学药学专修科并入学校,成立华东药学院。1953年中南卫生专科学校药剂专修科并入学校。1956年更名为南京药学院。1986年与筹建中的南京中药学院合并,成立中国药科大学。1996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0年,学校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2001年江苏省药科学校并入学校。

学校秉承“精业济群”的校训精神,以“培育药界精英,研发普惠良药,贡献幸福生活”为使命,存心以仁,任事以诚,兴药为民,荣校报国,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熔铸成独特的治校品格。

学校致力于建设成为国际知名,以药学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药科大学”,简称“中国药大”;英文名称为“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缩写为“CPU”。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童家巷24号。学校设有玄武门校区(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童家巷24号,邮编:210009)和江宁校区(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邮编:211198)。学校可视需要并报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弘扬传统,与时俱进,科学发展。

第七条   学校秉持“学术第一,师生为本,共生共赢”的办学理念。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开展专科教育、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学者或者知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根据发展需要自主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管理制度,自主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级,调整教职员工津贴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提高自身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保护和尊重学术自由,鼓励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对于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教职员工,学校予以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的教职员工,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实践与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公平获得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资助和荣誉称号。

(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引导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药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常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校党委常委会票决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药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1人,必要时设校长助理。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项应召开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并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务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议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校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组织机构由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部、系)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系)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部、系)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系)党委(总支)负责学院(部、系)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部、系)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部、系)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部、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协商确定或表决决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部、系)最高决策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文献资源、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学术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促进学术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订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制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七)制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审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设成员21-31人(奇数),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包含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机构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2-3人。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当选委员投票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换届,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1/3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查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设立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相关事宜。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于学院(部、系)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和评议。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建立校院(部、系)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校建立校院(部、系)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等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文件开展工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成员包括: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校外著名专家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药科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对为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或者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控制财务预算,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学校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建校时间和图案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教职员工校徽为红底黄字,研究生校徽为黄底红字,本、专科生校徽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标和规定字体的“中国药科大学”校名。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建树万世之功》,孟目的作词,李抱忱作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1116

第七十三条   学校网址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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